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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香珠与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珠,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455号原告:林香珠,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法定代表人陈芳荣,村主任。原告林香珠与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泉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香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泉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香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金泉村支付征地补偿款72000元;2.要求金泉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林香珠生长在金泉村,并在该村有承包地,具有金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2年1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金泉村分别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5000元、3000元、64000元,共计72000元,却拒绝向其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金泉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林香珠生长在金泉村,并取得金泉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金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2年1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金泉村分别向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5000元、3000元、64000元,共计72000元,却未将上述征地补偿款发放给林香珠。上述事实有户口簿、沙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736号、(2015)沙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林香珠系金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金泉村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未分配给林香珠,侵犯了林香珠的合法权利。林香珠要求金泉村支付72000元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香珠的征地补偿款72000元。如果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庆永人民陪审员  郑美珠人民陪审员  李锦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javascript:SLC(51974,0)?)、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