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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鼎市普奥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鑫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鼎市普奥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鑫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鼎市普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金龙小区*栋*梯206。法定代表人:朱承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亚鑫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浙南鞋料市场A区八街**号。法定代表人:范叔静。本院受理上诉人福鼎市普奥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亚鑫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5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委托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495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福鼎市普奥服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福鼎市普奥服饰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嘉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