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春与殷晓芹、亓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殷晓芹,亓林,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初3721号 原告:刘春,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殷晓芹,女,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亓林,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郝伟,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在原告刘春与被告殷晓芹、亓林、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刘春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花 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 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