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源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南京龙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源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31号原告:上海源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库浜路201号5幢一层C区176室。法定代表人:鲍家福。被告:南京龙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源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南京龙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源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源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李 霓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