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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1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王某某申请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26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26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