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王玉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臣,王玉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614号原告:刘国臣,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柱,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臣与被告王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刘国臣负担。审判员 王成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百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