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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王玉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臣,王玉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614号原告:刘国臣,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柱,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臣与被告王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刘国臣负担。审判员  王成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百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