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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温辉与谭政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7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春安(系温辉岳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政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尚志市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温辉因与被申请人谭政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温辉申请再审称:(一)谭政文取得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后,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9号裁定认为温学志与新三星公司签订的租赁及承包合同在前,谭政文以买卖方式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在后,且该标的物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谭政文认为标的物抵押权登记在前,温学志与新三星公司签订的租赁及承包合同在后,温辉不能依租赁合同对抗谭政文取得的债权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新三星公司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及承包合同,因该合同未到租赁及承包期限,也不具有法定的解除事由。裁定驳回谭政文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下达后,一、二审法院断章取义,仍以谭政文取得物权为理由重新审理此案,作出与该裁定相悖的判决,属重复审理。(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民四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已认定黑龙江省新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尚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3年3月25日,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应是2003年而不是2001年。(三)2002年,温学志与黑龙江省新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及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新三星公司书面通知温学志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因该合同未到租赁及承包期限,且不具有法定的解除事由,该合同依然有效。(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刘恒忠、谭政文于2012年1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五)刘恒忠、谭政文在购买涉案债权时严重违法,涉嫌侵吞国有资产,温辉已经对刘恒忠、谭政文和长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恒忠、谭政文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且对刘恒忠、谭政文非法取得的物权(土地证和房产证)也已起诉讼至法院,现两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二审期间温辉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温辉主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9号裁定书已经作出裁定,原审法院不应重新审理的问题,2014年7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352号判决时,谭政文没有取得案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该判决认定谭政文不享有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判决驳回谭政文的诉讼请求。并释明谭政文可在取得案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后,再行主张权利。谭政文于2015年2月27日取得案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后,并未到尚志市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而以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抵押权登记在前,温学志与新三星公司签订的租赁及承包合同在后,温辉不能依租赁合同对抗谭政文取得的债权,要求温辉将全部土地及房屋交给谭政文,并终结双方的租赁合同,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09号裁定系因谭政文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352号判决而作出的,并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实体审理,谭政文在取得物权权利的情况下,再行主张权利,原审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关于温辉主张案涉房屋和土地抵押合同的时间是2003年,不是2001年的问题,依据《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案涉土地及房屋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2001年5月25日,温辉的该项主张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关于温辉请求确认谭政文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关于温辉请求原审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的问题,因温辉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亦无不当。本案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早于案涉租赁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原审判处温辉将温学志生前在黑龙江新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面积308311平方米范围内承包的全部土地和租赁的全部房屋返还给谭政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