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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某某1,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黑0221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1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龙江县龙兴房产管理所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