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洪征与上海艺园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征,上海艺园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686号原告:洪征,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艺园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品,总经理。原告洪征与被告上海艺园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洪征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方以前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征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