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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1、王某2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某,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男,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某2,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再审申请人顾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8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有转移财产的现象,但法院没有认定;法院认定其购买的每一套房屋都有其婚前财产投入,但分割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份额,而对方得到太多。故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当,请求本院予以纠正。被申请人王某1书面答辩称,再审申请人顾某某在一、二审法院审理中对很多资金的往来仅有一面之词,没有证据证实,但为法院采纳,损害了其利益;而法院的判决已充分保护了再审申请人顾某某的利益。故再审申请人顾某某再申请再审,没有理由,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人顾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再审申请人顾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1夫妻关系破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正确。婚姻解除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分割双方的财产。关于本案涉及双方财产的分割,经过一、二审法院两次审理,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此外,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还应当考虑日常生活开支、人情世故等综合因素,特别是本案当事人系再婚夫妇,双方的财产有一个混同、增值等情况。一审法院在其“本院认为”对其处理当事人财产的原则、具体认定及理由作了充分、详细的阐述,该阐述符合法律的规定、生活常理,本院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顾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顾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顾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