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高长国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23执500号 移送单位: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高长国,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文化,农民,住中江县。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没收高长国财产一案中,经审查发现,2017年3月7日,本院已就相同当事人、相同事由立案受理,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应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623执50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小明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审判员 马元旭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