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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高长国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23执500号 移送单位: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高长国,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文化,农民,住中江县。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没收高长国财产一案中,经审查发现,2017年3月7日,本院已就相同当事人、相同事由立案受理,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应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623执50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小明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审判员  马元旭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