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董艺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艺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艺博,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2006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艺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艺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3时许,被告人董艺博进入被害人韩某位于本市石景山区的出租房内,盗窃其放在床头的腰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600元。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董艺博被民警查获,并起获赃款人民币3900元,现已发还,赃物腰包已灭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艺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光盘,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董艺博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艺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艺博曾因盗窃犯罪两次被刑事处罚,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重考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艺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念被告人董艺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董艺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艺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董艺博的违法所得七百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韩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境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