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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105号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长恒花园5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帅。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绍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飞,男,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私下与被告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