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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南昌县岗上永强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南昌县岗上永强米业有限公司,万强,南昌县田园米业有限公司,胡建兵,南昌县福顺米业有限公司,徐水儿,江西潭林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万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和园北景苑4栋01号店面1层(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57876751-5。法定代表人:李静。被执行人:南昌县岗上永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岗上镇安仁村,组织机构代码:66476963-X。法定代表人:万强。被执行人:万强,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县田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梁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6202197-8。法定代表人:胡建兵。被执行人:胡建兵,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县福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三江镇源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1653875-4。法定代表人:徐水儿。被执行人:徐水儿,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潭林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幽兰潭林,组织机构代码:71195702-9。法定代表人:万国平。被执行人:万国平,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南昌县岗上永强糖精有限公司、万强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100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200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16000000元利息,上述所列债务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本院申请执行明标的46268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6800元),执行费48670元,总计467547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467547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黄 中 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子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