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卢文祥与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祥,鸡东县明德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卢文祥,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明德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承范,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万金,男,1960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卢文祥申请执行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文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红火村堤北穆棱河泄洪区59.9亩水田;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123147元、三、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5500元、执行费17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卢文祥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撤回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红火村穆棱河泄洪区59.9亩水田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9.2垧(大亩)未发包的机动地(水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履行执行款4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履行剩余执行款831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文承范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卢文祥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红火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卢文祥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