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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刘治兵与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兵,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兵,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张龙,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龙爪子。法定代表人:叶明建,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治兵与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执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巨大,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4月5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已指定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7年4月27日,本院裁定宣告岚皋县川惠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5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勇军审判员  叶志江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