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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亚雄与郭建生、邹长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雄,郭建生,邹长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438号原告:杨亚雄,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郭建生,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邹长姣,女,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建生之妻。本院受理原告杨亚雄与被告郭建生、邹长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杨亚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协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雄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亚雄承担。审判员  张桂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