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491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和申请人李某双方自行和解,已实际履行完毕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扎鲁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扎鲁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圆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