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伟、罗江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罗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伟,曾用名郑玉平,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2017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江波,曾用名罗汉波,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2017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伟、罗江波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二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喻晓玲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郑伟、罗江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汉中市汉台区五一路某电缆销售店老板齐某某因和陕西东方建司项目经理王某某有经济纠纷。2016年9月27日15时,齐某某与王某某商谈还款之事未果,便将王某某的一辆银色本田商务车及王某某随身携带的包拿走,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王某某让其还款,王某某遂报警。后来两人再次协商还款之事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28日,王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同为陕西东方建司的被告人郑伟、罗江波,并将齐某某联系方式及地址告知其二人让其帮忙要回被齐某某拿走的车和包。当日15时许,被告人郑伟叫来高毓峰(曾用名杨汉超,在逃),高毓峰又叫来“老六”(身份不详)及另外两名男子(身份不详)。被告人罗江波找来“彤彤”(身份不详)、“伟伟”(身份不详)二人帮忙。被告人郑伟、罗江波及高毓峰等人来到齐某某所经营的电缆店门口,郑伟打电话给齐某某让其归还王某某的汽车和包,并声称若不归还便将其店面砸毁,遭到齐某某拒绝后,郑伟说砸,罗江波及高毓峰等人将齐某某的店铺卷闸门三扇、空调外机一个、钛合金招牌一个毁损后逃离现场。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为118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罗江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害人齐某某对被告人郑伟、罗江波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伟、罗江波纠集多人公然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郑伟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罗江波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受案登记表及110案件信息;2、破案经过;3、在逃人员信息及办案说明;4、被告人郑伟、罗江波户籍证明;5、齐某某谅解书;6、店铺现场照片;7、证人胡某某证言;8、证人潘某某证言;9、证人薛某某证言;10、被害人齐某某陈述;11、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汉区价认鉴(2016)271号对受损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2、辨认笔录及照片;13、监控视频及截图;14、同案犯高毓峰的供述;15、被告人郑伟的供述与辩解;16、被告人罗江波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伟、罗江波纠集多人公然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江波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江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步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