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8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天兴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428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198.1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20.0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某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曹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5000.00元,并自愿放弃1318.15元。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全家三口人,均系农民,其女正在上学。夫妇二人以种田为生,家中无银行存款,无商业门店,无车辆,无果园。被执行人曹某某患有大骨节病,需常年用药治疗。被执行人曹某某现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全家两口人,夫妇二人以务农为生,家中无车辆,无商业门店,无果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现在生活困难。经本院调查,双方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陕高法(2007)149号文件《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救助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司法救助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1318.15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8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