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诗文与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余诗文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51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倩,女,该公司建邺店冷冻食品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诗文,男,199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诗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贡永红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洪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