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波,男,汉族,1991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申请执行梁波罚金一案中,我院(2016)渝0109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