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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彩菊与陈焕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菊,陈焕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274号原告:杨彩菊,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娟,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焕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彩菊与被告陈焕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彩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杨彩菊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