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彩菊与陈焕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菊,陈焕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274号原告:杨彩菊,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娟,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焕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彩菊与被告陈焕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彩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杨彩菊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