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22民初64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住信丰县。被告:黄某1,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黄某2、黄某4归原告抚养,婚生小孩黄某3归被告黄某1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2006年2月26日按农村风俗办理归门仪式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黄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3,××××年××月××日生育男孩黄某4。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且无共同语言,另外,被告黄某1诬陷原告有婚外情,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心遭受��重伤害。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均未果。2016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特再次提起诉讼,请判允原告诉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黄某2、黄某3、黄某4归被告黄某1抚养,原告陈某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承担每个的小孩抚养费各4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财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