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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随秋霞与德州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秋霞,德州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27号原告:随秋霞,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德州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原告随秋霞与被告德州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随秋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随秋霞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勇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