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绪林、丁美荣等与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朱马自然村朱马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林,丁美荣,张业霞,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朱马自然村朱马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331号原告:张绪林,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丁美荣,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张业霞,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朱马自然村朱马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朱马自然村。诉讼代表人:赵明海,朱马村村民代表。原告张绪林、丁美荣、张业霞与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朱马自然村朱马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云飞审 判 员 吴正刚人民陪审员 刘世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