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马市某日用百货商店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市某日用百货商店,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75号申请人侯马市某日用百货商店。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侯马市某日用百货商店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