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淑君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49号原告王淑君,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电话17737325303。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737325303。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MYH1W,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1层。负责人陶东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该公司员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君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