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司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557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林业局职工。被告司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有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认识,2000年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0年10月28日生男孩司某乙,2005年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司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司某乙由被告司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周至县楼观镇界尚村中街47号座北向南两间两层楼房及座东向西一间平房,属原告石某某的部分赠予司某乙。四、各人经手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五、再无其他争执。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