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盘锦思修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修理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思修业达工贸有限公司,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401民初302号原告:盘锦思修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吴家镇榆树村。法定代表人:朱丹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人:李树东,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号。负责人:崔浩然,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颖,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锦思修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朱丹峰及委托代理人李树东、被告委托代理人田丽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车辆修理费款14226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单位的车辆提供汽车维修服务业务,两年累计修理费142265元,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要求被告给付维修款及利息。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诉的汽车修理即个人行为,没有经过被告的审批手续也没有告知主管领导相应事项,所以对其个人行为被告不负责任修理费。油田企业需要办理市场准入,我方认为原告本身是知晓的,诉求当中提到的修理费用并没有体现在修理合同中,2013年的修理费也已经给付完毕。二、原告提出的证据,有一部分并不是原告单位的修理清单,而是辽河油田民政福利综合厂,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主体不适格。三、即便认定上修理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修理清单涉及2012年的单据,第七届员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人员名单及应急处理方法书面材料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修理流程单1张、审计意见书1张、结算明细表1张、送修单1张,修缮修理HSE合同1组、汽车维修合同1组、原告进入油田的准入审批手续1组,上述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证人范建文的证人证言,及人民法院对吴震的询问,认为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至11月,辽河石油举办第七届员工职业技能竞赛,范建文时任渤海校区赛区汽车驾驶员工种负责人,吴震为范建文的下属。在此期间,有部分车辆在原告处进行了维修,由吴震在维修单签字。范建文及吴震现为被告单位职工。原“汽校”与现被告单位合并。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院认为,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证人范建文及吴震为被告单位职工,二人的陈述表明了在2012年在原告单位发生修车的事实,证人范建文作为当时员工职业技能竞赛的汽车驾驶相关工作的负责人,指派吴震参与到实际维修工作中,虽超越其权限,但其代表行为有效。被告提出的内部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及市场准入证,为企业内部规划行为,并不影响原告发生实际维修行为。被告单位员工范建文、吴震证明实际发生车辆修理的事实,被告应当承担���付义务。对费用的数额,被告未提起合理性鉴定,因此对由吴震签字的,修理单据上车牌号为被告单位车辆的,本院予以确认,维修费用合计为48681元。对外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无证据证明外单位授权由汽校维修,其维修费用,亦无证据证明由汽校承担,且无车辆驾驶人员签字,因此,对该部分不能由被告承担。关于时效问题,根据证人的陈述及被告认可原告2013年主张维修费用的情形,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盘锦思修业达工贸有限公司维修款4868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原告盘锦思修业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038元,由被告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承担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