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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静娜、井跃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静娜,井跃坤,高庆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财保23号申请人:张静娜,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申请人:井跃坤,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申请人:高庆苗,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人张静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井跃坤、高庆苗的银行存款依法查封。申请人张静娜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井跃坤、高庆苗的银行存款1680000元,期限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静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灵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