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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洪杰与宋玉其、宋银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杰,宋玉其,宋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宋玉其,男,汉族,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宋银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杰与被执行人宋玉其、宋银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洪杰与被执行人宋玉其、宋银生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玉其自2017年1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洪杰垫付款及利息2500元,直至清偿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