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隋晶、黄赔赔与远洋地产镇江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隋晶,黄赔赔,远洋地产镇江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9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隋晶,男,198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赔赔,女,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晶,男,系黄赔赔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远洋地产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月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隋晶、黄赔赔因与被申请人远洋地产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隋晶、黄赔赔申请再审称,(一)远洋公司存在以下违约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远洋公司在众多宣传资料中宣传配套建设润州实验小学,在规划方案设计图、沙盘模型上均注明有学校,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小学区划调整公示后,房屋价格下降接近25%,说明该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而且在规划变更后,远洋公司也没有及时通知购房者。远洋公司以学区房为卖点,做虚假宣传,构成违约,亦构成欺诈,应承担违约责任。2.远洋公司宣传二期全面升级,但实际上二期房屋在外观设计、建材等方面均比一期下降,一期外墙使用真石漆,二期使用涂料,品质下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远洋公司宣传三期建设70万平方楼盘、5万平米商业街,但未能实际建设,导致周边配套落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二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仅有一名法官参加庭审,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支持隋晶、黄赔赔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查明事实看,远洋公司三期地块内原规划有小学,后根据镇江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划调整,决定该小学与远洋三期地块东侧安置房预留的初中合并成九年一贯制学校。2014年3月21日,远洋公司与镇江市润州区教育局、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就此达成了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了学校选址、建设、师资配备等问题,并明确在该校正式招生前,远洋香奈城一、二期业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润州区教育局同意就近安排解决。因此,即使认定远洋公司引入润州实验小学的宣传确为要约,因规划调整,原小学变更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师资由润州区教育局、镇江实验学校、润州区实验小学统筹安排,仍然配备了相应教育资源,且实际配建的学校由小学变成九年一贯制学校,与当地政府相应规划调整有关,因此,一、二审法院对隋晶、黄赔赔以远洋公司“引入润州实验小学”为虚假宣传,构成违约、亦构成欺诈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远洋公司宣传二期品质全面升级,仅是笼统性介绍,并未明确二期房屋建材、设计的具体内容,不符合要约具体、确定的法律特征。申请人提出外墙材质由一期的真石漆下降为涂料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明确约定,装饰材料、设备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合同附件三即装饰、设备标准第7项明确外墙为涂料,因此涉案房屋外墙使用涂料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隋晶、黄赔赔以二期外墙使用涂料为由要求远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隋晶、黄赔赔主张远洋公司宣传的三期未能建设,导致周边配套不完善、缺乏人气的问题,因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系在申请再审阶段新增加的请求和理由,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关于二审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合议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由审判长通过主持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不能成立。综上,隋晶、黄赔赔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隋晶、黄赔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亚林审 判 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闫 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