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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建凤与张荣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凤,张荣生,张进荣,赵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2019号原告王建凤。委托代理人:高黎、郇倩倩,山东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生。被告张进荣。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牛凤永,山东尧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霞。原告王建凤与被告张荣生、赵爱霞、张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郇倩倩,被告张荣生、张进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凤永,被告赵爱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欠款7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10000元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6日,被告张荣生向原告借款700000元,以转账形式支付,双方约定月息10000元。被告张荣生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荣生的该笔借款发生在其与赵爱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进荣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因生病急需用钱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还。三被告辩称,借款与担保属实,利息已付至2017年4月25日。因用该款购买的理财产品尚未到期,因此无法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荣生与被告赵爱霞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张荣生因保险业务相识,2015年6月6日,被告张荣生向原告王建凤借款700000元,约定月息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进荣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原告于同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张荣生支付借款,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25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凤与被告张荣生之间的借款及利息约定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张进荣自愿为被告张荣生提供担保,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原告追要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被告赵爱霞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张进荣与出借人王建凤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其应按担保法规定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荣生、赵爱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凤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10000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进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荣生、赵爱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