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组织机构代码9113013667733907T。法定代理人:孙红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涛,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794168648G。负责人:张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超,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华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32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史肖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