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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亳州市亚强架业租赁限公司、尹士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亚强架业租赁限公司,尹士华,马士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64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亚强架业租赁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颜楼行政村64号。法定代表人纪红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尹士华,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马士玲,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亳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均无、马士玲一套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存在银行抵押权,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亳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祥东执行员  冯 华执行员  梁绍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