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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12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瑛萍、江西圣仁炭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瑛萍,江西圣仁炭业有限公司,周圣仁,刘美淋,周作伟,郑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2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瑛萍,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江西圣仁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栗湾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7587304-2。法定代表人:周圣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圣仁,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成县,。被执行人刘美淋,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周作伟,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郑小玲,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瑛萍与被执行人江西圣仁炭业有限公司、周圣仁、刘美淋、周作伟、郑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779480.0元,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