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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16号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北金元街西。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姚某,男,汉族,住敖汉旗新惠镇银河金座小区40号楼2单元602室。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