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小朋与张启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朋,张启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904号原告:王小朋,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启畅,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小朋与被告张启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小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朋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王小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