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东,李晓东,李晓东,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53号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天津阳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户籍地为河南省罗山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晓东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李晓东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晓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7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晓东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