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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沙镝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876号原告:沙镝。委托代理人:高艳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负责人:杨东。原告沙镝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沙镝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