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艺平、裴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艺平,裴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黄艺平,男,200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学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定代理人黄文周,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钦州市人,农民,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定代理人庞树梅,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钦州市,农民,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裴奖华,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黄艺平与裴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裴奖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显锋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