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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842号原告: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建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前,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登奎,系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3号负责人:贾天兵,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孟庆峰,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涛,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2日,原告因为在沈阳承揽华府天地空调工程,在沈阳市注册成立了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称沈阳分公司),成立时分公司负责人为陈文龙,后变更为曹鸿雁,曹鸿雁的任期为三年,自2012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止。2011年11月11日,第一任负责人陈文龙在被告处开立了账户,账号为29×××24。曹鸿雁任期的2014年,没有对银行账户进行年检,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将沈阳分公司账户予以冻结。截止到2017年2月1日,该账户余额为396438.01元。沈阳分公司负责人曹鸿雁任期届满后,原告已经指派程建前为沈阳分公司负责人。2016年6月23日,沈阳分公司因为逾期没有年检而被吊销,吊销后,沈阳分公司负责人也无法进行变更。原告因为承揽的空调工程,尚欠供应商货款和人工费,需要动用分公司账户款项,于是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解除对沈阳分公司账户的冻结,配合原告进行沈阳分公司账户余额的划转,但是遭到被告拒绝,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退还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被告的账户款项。经查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系法人企业,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该公司在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开立账户,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与本案被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46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彧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