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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王满奎与盛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奎,盛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满奎,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盛栋,男,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满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5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盛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盛栋处执行回案款65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满奎,剩余案款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