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静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渝弟,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佑林,刘咏梅,刘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43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1号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682771617。法定代表人:陈贵林,总经理。被告:刘渝弟,男,汉族,1947年9月13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48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5089-4。法定代表人:刘渝弟,董事长。被告: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园路一巷1号2幢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06619229-5。法定代表人:刘渝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滨镇万寿大道175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458-1。法定代表人:谭佑林。被告:谭佑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刘咏梅,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静,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北碚区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渝弟、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佑林、刘咏梅和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渝05民破3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同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该案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鉴于重庆同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已经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也宜交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人民陪审员 丁庆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