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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51王建元与吕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元,吕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元,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吕长林,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王建元与被执行人吕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吕长林共计向王建元还本付息13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分期给付;于2015年2月16日前给还款1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6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因查封扣押吕长林所有的苏M×××××雅阁汽车一辆需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执行费1872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本院依法对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吕长林所有的苏M×××××雅阁汽车进行评估,2016年8月9日无锡澄宜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现在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未能及时送达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现已将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妻子葛存红,该车辆即将上网拍卖。承办人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王建元,因本案即使该车辆拍卖成功也不能足额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如果今后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拍卖被执行人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