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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友成、陈再友与周晓刚、宋大苹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成,陈再友,周晓刚,宋大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793号原告:周友成,男,1946年8月22日生,汉族。原告:陈再友,女,1951年10月7日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刚,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宋大苹,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友成、陈再友诉被告周晓刚、宋大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周友成、陈再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成、陈再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友成、陈再友承担。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龙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