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开泉申请执行王立明、李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开泉,王立明,李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魏开泉,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立明,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现下落不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查封财产走执行异议程序,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