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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开泉申请执行王立明、李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开泉,王立明,李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魏开泉,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立明,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现下落不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查封财产走执行异议程序,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