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培国、陈洪波、王仕峰、王运春、陈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7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培国、陈洪波、王仕峰、王运春、陈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梁培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3.8%,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5.75‰,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洪波、王仕峰、王运春、陈占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梁培国、陈洪波、王仕峰、王运春、陈占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