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左上文申请执行三台县绿环燃气有限公司、侯光辉、苏代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上文,三台县绿环燃气有限公司,侯光辉,苏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左上文,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执行人:三台县绿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法定代表人:侯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光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金牛大道居民。被执行人:苏代坤,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村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商调查查明:苏代坤于2016年9月29日将持有三台县绿环燃气有限公司40%的股权质押给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担保债权数额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苏代坤在三台县绿环燃气有限公司名下40%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质押,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二、将三台县绿环燃气有限公司原记载于苏代坤名下4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左上文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玲 来自